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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人大法工委回应“人格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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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3/9 11:51:44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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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定于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路透社记者:

  我来自路透社。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为何没有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规定。第二个问题,在民法典中对于强制性的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张荣顺:

  谢谢你的问题。对于人格权的问题,我们民法总则草案目前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实际上,您刚才讲到了人格权的内容已经包含在这里面了。你问的问题是不是还要有一个“包装盒”。有没有这个“包装盒”,实际上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这里了,对于人格权范围各方面的权利是得到全面保护的。

    张荣顺:

    对于第二个问题,很诚实地讲我没有太听明白。在民法里,对于保护民事权利方面,一方面从正面规定确认保护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在整个民法总则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从民法角度是没办法强制规定谁的权利如果受损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始终在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手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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