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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供虚假地址找人冒充被告

  •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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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6/28 11:10:05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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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董林 通讯员唐慧慧 叶玉华)6月22日,东方市法院对两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因该公司在诉讼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找人冒充被告接收诉讼材料,存在诉讼欺诈、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经查明,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分别与新疆乌鲁木齐的王某铭和江苏昆山的王某夫妇签订了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套商品房。王某铭及王某夫妇在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2017年年初,海南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欲解除购房合同。由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王某铭和王某夫妇,要求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以达到撤销合同备案,再次销售商品房的目的。

  因被告王某铭和王某夫妇均在省外居住,原告东方某置业公司为尽快让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找人冒充被告王某铭及王某夫妇接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造成有效通知被告应诉的假象,欲骗取缺席判决。然而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即发现破绽。原告东方某置业公司不得不承认上述弄虚作假的事实。

  东方市法院认为,原告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找人冒充被告接收诉讼材料的行为,导致真正的被告对诉讼事宜一无所知,属于诉讼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和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罚款决定。

  东方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具体、明确的惩戒规定,原告东方某置业有限公司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其认为被告存在根本违约或者与被告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正大光明的诉讼,法院将支持合理合法的诉求。而其却在诉讼中弄虚作假,以身试法,以致被依法惩处,最终悔之晚矣。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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