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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东方市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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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东方市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的行为,维护东方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按照“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东方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东方市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制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为10天(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郑亚文,联系电话:0898-25519263,电子邮箱: dfszjj25519263@163.com。地址:东方大道南62号。


附件:东方市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管理规定(修订)



东方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东方市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的行为,维护东方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按照“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方市次干道路段规定时间、指定种类、划定区域内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占用公共场地和自有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出店经营是指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按照规定时间、指定类别、划定区域内临时占用公共场地和自有场地摆放桌椅出店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和八所镇共同负责市建成区内临时出店经营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建成区以外由属地乡镇政府结合实际进行规划设置,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经营须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临时出店规定时间、指定品种、划定区域进行调整的,必须服从调整安排。

第七条 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承担各自区域产生的划线费用,立牌产生的费用由同一路段内临时出店经营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共同承担。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局以及各乡镇政府在临时出店经营区域的道路两端设立公示牌,明确经营路段、经营类别、经营时间、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根据实地情况,指导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统一划线。

第九条临时出店经营区域按以下规范设置:

(一)允许在次干道合理设置,须确保周边单位、群众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确保人行道路、盲道正常通行不受影响,确保人行道停车场(位)、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等设施正常使用,确保经营秩序良好;

(二)不得擅自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三)同一路段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设置临时出店经营区域,以现场勘查为准,并取得本路段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的一致同意;

(四)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出店经营范围为店面门框至人行道全长的25%—50%,具体以现场实际勘查为准。

(五)禁止设置区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区域。

第十条 临时出店经营种类及时间按以下规范确定:

(一)经营种类:早餐类、餐馆类、冷饮类、烧烤类;

(二)经营时间:

早餐类:06:30-09:30;

餐馆类:19:00-23:00;

冷饮类:19:00-次日凌晨02:00;

烧烤类:19:00-次日凌晨02:00;

其他时间段一律入店经营,严禁在非出店经营时间段将桌椅摆放在店铺门外。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店经营。

第十二条 临时出店经营采取书面登记制,同一路段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统一集中办理。

登记表格及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制定并印刷。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除符合本规定要求外,其店内卫生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方可向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申请书面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同一路段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一致同意书原件,并在同意书上逐一签名或者盖章;

(二)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三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申请书面登记,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递交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将取消本路段所有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的临时出店经营资格。

第四章 核实决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本规定的指导统一划线,签订承诺书,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开展临时出店经营活动。

承诺书及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制定并印刷。

第十六条 临时出店经营由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本人经营,如店铺转租,新开办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须重新签订承诺书。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临时出店须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经营指定种类,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线外严禁摆放桌椅等物品。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确保店铺出店经营的区域和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内,不出现乱张贴小广告、车辆乱停放、私搭乱挂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确保一桌一垃圾桶,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时清扫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垃圾杂物;随时要做到地面干净,不留垃圾、油污,并每日定时对临时出店经营区域进行清洗。

第十九条 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经营者所有经营活动做到无噪音、不扰民,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音响或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临时出店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须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出店经营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取消临时出店经营资格;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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