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方东某某兰电动车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方东某某兰电动车行在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长17.83米,宽6米,面积106.98平方 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东某某兰电动车行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来源: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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