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民俗传统,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燃禁放区和限燃限放区,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5年全年。
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燃禁放区
禁燃禁放区为八所城区范围,区域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含八所社区、福耀社区、大占坡社区、北黎社区、伴圆海社区、新北社区、港门社区、居龙村、罗带村、十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坡田村、蒲草村,详见《东方市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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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
四、在禁燃禁放区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水库、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限燃限放区
(一)限燃限放区为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地点设在鱼鳞洲服务驿站停车场)和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属地乡镇根据实际划定)。
(二)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一(1月28日至29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晚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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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示意图。
(三)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三(1月28日至1月31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早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限燃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六、其他区域
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七、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九、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禁放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110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5年全年。
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燃禁放区
禁燃禁放区为八所城区范围,区域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含八所社区、福耀社区、大占坡社区、北黎社区、伴圆海社区、新北社区、港门社区、居龙村、罗带村、十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坡田村、蒲草村,详见《东方市2025年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四、在禁燃禁放区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水库、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限燃限放区
(一)限燃限放区为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地点设在鱼鳞洲服务驿站停车场)和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属地乡镇根据实际划定)。
(二)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一(1月28日至29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晚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三(1月28日至1月31日)和元宵节(2月12日)的早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限燃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六、其他区域
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七、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九、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禁放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110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9日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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